27户村民与周某、杨某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调解促推化解兑付种子种植回收款争议

民事种植宾川县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籽种公司代办人杨某甲与周某、杨某达成协议,由周某、杨某发动本村村民生产玉米种子,周某、杨某收取杨某甲预付款20000元。后周某、杨某与27户村民签订《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合同》,由某籽种公司通过杨某甲向村民提供制种亲本,并负责制种指导,村民则提供土地制种玉米种子。27户村民共提供84亩土地种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玉米种子。由于该籽种公司与代办人杨某甲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中产生争议,代办人杨某甲未将收到的玉米种子完全交付某籽种公司,籽种公司亦未向代办人杨某甲支付全部制种款,导致代办人杨某甲未按约定付款给周某、杨某,由其向村民兑付。27户村民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杨某支付应付款项。

处理方式方法

因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选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指导调解。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村组做好村民情绪疏导工作。因27户村民多次催要制种款无果后情绪激动,调解员深入村组,召集村民耐心开展疏导工作,并在27户村民自愿基础上,推选确定李某等5户村民作为代表人,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 二、开展调查掌握案情。调解员分别联系了杨某甲、周某、杨某及某籽种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全面了解,得知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某籽种公司与代办人杨某甲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产生了纠纷,某籽种公司认为杨某甲收到村民玉米种子后未按照约定将种子全部交到该公司,且该公司已付款金额超过了收到的种子价款。杨某甲则认为某籽种公司除预付款外未支付已交种子款,因此未向周某、杨某付款,导致周某、杨某也未向村民兑付。 三、分析案情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员分析后认为,27户村民提交的起诉状未提及杨某甲及某籽种公司,仅要求周某、杨某依合同付款,某籽种公司也未直接与村民签订合同。但制种须具有经营许可证并到政府部门备案,调解员到政府管理部门查阅了备案资料,生产该批种子确系以籽种公司名义进行备案,且在生产过程中,籽种公司派员驻现场指导制种,因此村民依约生产交售了种子,某籽种公司是终局履约方。纠纷因前端购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如严格依照合同相对性,仅能解决27户村民与周某、杨某之间的交付问题,难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需分多案进行处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本案因前端履约未完成交付和结算引起后续纠纷,调解的关键是促成杨某甲与籽种公司交付结算。 四、精心调解督促履约。调解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十余次“背靠背”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在产品数量、价款等方面不断缩小争议,在此基础上召集各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历时一个半月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纠纷实现一揽子实质解决。

裁判要旨

本案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以及几十户村民,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调解过程中,由法官指导调解工作,便于法官从专业角度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梳理本案争议焦点,并针对争议金额组织双方完成复杂的对账工作,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便捷化解。同时,本案涉及的村民较多,通过选取村民代表参与调解,由村民代表收集汇总意见,疏导村民情绪,缩小直接参与调解的人员范围,能够有效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意见众多难以统一,大大提高调解效率。此外,针对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本着一次性实质解纷原则,调解员针对争议焦点采取“背靠背”沟通协调的方式,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不断缩小争议,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籽种公司、代办人杨某甲、村民代表等各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一次性妥善化解多个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经调解,杨某甲将玉米种子全部交付某籽种公司,经几方结算,共计应向27户村民付款193460元,其中由某籽种公司支付173460元,由周某、杨某支付200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员督促各方履行,杨某甲将玉米种子交到某籽种公司,27户村民现场收到应得制种款共计193460元。该起涉群体性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村民、代办人和籽种公司之间的全部纠纷得到一次性实质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8-11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