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农民工与杜某、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联合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是某项目总承包方,该公司将其所承建的部分项目交由公司职工杜某具体承包施工,由杜某自招工人。2024年4月,张某等37名农民工经同乡介绍到该工地务工,杜某安排其从事钢筋绑扎、体力搬运等劳务,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每日350元,按月结算,由杜某负责农民工管理及工资发放。杜某收到某工程公司款项后,一直未发放劳务报酬,累计拖欠张某等37人工资40余万元。张某等人多次协商支付工资事宜未果,停止施工,并派代表到法院、劳动仲裁等部门维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双方争议点主要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及履行方式,为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及时上报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牵头成立由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局组成的调解小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分步推进、多方联动”策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查明事实,释明引导。在调查核实阶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实地核查账目、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查明工程公司已向杜某支付的工程款,进而锁定杜某为直接责任方,同时认定某工程公司因监管缺位,需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法律释明阶段,由法院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向杜某及某工程公司详细阐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并指出杜某构成违约,某工程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促使某工程公司、杜某主动协商解决。
二是纾解情绪,协商方案。情绪疏导阶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工会代表列席,充分发挥“娘家人”优势,安抚农民工情绪,引导其理性维权,为工地复工创造有利条件。协商履行阶段,调解小组组织某工程公司、杜某与农民工进行“面对面”调解,制定“垫付+追偿”方案,由某工程公司先行垫付部分工资,以解农民工燃眉之急;杜某则需在三日内补足剩余款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工资发放,确保资金准确无误到达农民工手中。
三是靶向措施,促成多赢。针对责任划分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难题,调解小组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方面,将工程公司的连带责任转化为垫付义务,既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压实了工程公司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履行保障机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严格落实。最终,该纠纷3日内成功化解,达到了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企业责任依法厘清、施工秩序快速恢复的多赢局面。
裁判要旨
涉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纠纷,往往与建设施工工程相关,如不能及时化解,易引发衍生问题。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牵头统筹作用,通过法院、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三方联动,集中调解力量,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形成化解合力。其中,劳动仲裁开展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安抚农民工焦虑情绪,引导其积极参与调解;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工程施工进度及工资发放情况,在做通发包方和承包商工作后,对后续工资发放进行监督;法院作为调解指导单位,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和调解思路,为仲裁委和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类案指引,确保调解实效。调解过程中,针对转包人暂无支付能力、农民工急需工资、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提出“垫付+追偿”方案,确保农名工工资全额支付、施工正常进行并按时完工。调解后,劳动监察部门向辖区内工程工资发放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普法宣传,促推辖区内工程公司规范工资支付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产生。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0余万元劳务报酬于三日内足额发放至37名农民工手中。杜某也按约将工程公司垫付的款项予以返还。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585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10条、第12条、第29条、第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61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