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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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共 3 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3-10-2-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福建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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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4-10-2-
某轮驳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就拖驳运输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承拖方拖轮与被拖方驳船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所有或者经营的情况下,承托方拖轮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主张仅以拖轮船舶的吨位计算基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3-10-2-
浙江某船务公司、辽宁某石化公司诉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适用的船舶应当为该法第三条规定的海船。又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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