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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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驳回复审程序」· 共 6 篇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厦门某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不要求其毫无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仅以此为由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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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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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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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罗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1.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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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苏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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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荷兰某医学中心、克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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