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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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危险货物」· 共 2 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H公司诉J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在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承运人不知晓危险货物及其性质的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并不因此而免除或减轻其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 认定托运人是否履行危险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上海某集装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托运人已告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且承运人据以提供其自认为合格适货的罐式集装箱装运该货物,在此前已顺利完成相同货物的运输的情况下,应视为托运人已履行了危险货物托运的告知义务。在此情形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无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涉案罐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