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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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2.
某基金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考虑作用机理特征;但作用机理导致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改变,或者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的改变系产生该作用机理的前提的,应予考虑。
某宝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
某实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仝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
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第三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相关行政纠纷案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至少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相关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二是相关技术手段的置换属于“直接置换”。所谓“直接置换”,不但要求相关的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要求将涉案发明对比文件中的不同技术手段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
某种业公司诉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衣某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
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说明书中未记载的内容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能够知晓的内容,且说明书未记载该内容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不宜以未记载该内容为由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某纸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机械制造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
苏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
黑龙江某种业公司诉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