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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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共 17 篇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中国某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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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孟某都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以及相关的技术内容等,无法合理确定权利要求限定范围内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发明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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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徐某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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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李某飞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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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某基金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考虑作用机理特征;但作用机理导致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改变,或者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的改变系产生该作用机理的前提的,应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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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宝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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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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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研究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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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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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遗传技术公司、某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断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可以考虑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但对于非经典生物电子等排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进行特定的基团替换,通常需要能够证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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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江苏某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某高新技术研究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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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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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罗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专利审查对比文件的,其并无法定义务提供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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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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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荷兰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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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董某、谷某源、董某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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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香港某大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可以综合考量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如果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相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的认识尚不成熟,则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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