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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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共 35 篇
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威海某苗木公司诉河南省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人主张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被诉侵权人以育种、育苗为业,种植种苗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可以认定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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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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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安徽某种业公司诉东海县某种业公司、孙某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根据种子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一品一名”的规定,同一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以及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名称与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名称不同的,应当推定两者不是同一品种。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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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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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山东某公司诉山西某公司、顺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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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18-18-2-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方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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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18-2-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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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17-18-2-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敦煌某种苗公司诉某种苗公司、某兵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法院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不能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地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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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某果树研究所诉某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能够繁殖子代的特性。虽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过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对该繁殖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涉及使用该繁殖材料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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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对于当事人违反其与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约定的许可区域实施销售行为,应通过违约之诉追究违约责任,而不宜将超出约定区域销售的行为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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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侵权责任,导致品种权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品种权人请求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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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一般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通常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一般不超过该农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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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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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盱眙某种子有限公司、孙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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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信息匹配”名义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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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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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深圳市某公司诉合肥某公司、霍邱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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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杂交种与授权品种具有亲缘关系、被诉侵权人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该杂交种繁殖材料的可能性较大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被诉侵权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或者推翻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甘肃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武威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变动应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公告,品种权转让行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公告之前并未生效。植物新品种权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存在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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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荆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诉甘肃某农业科技公司、郑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在玉米育种生产实践中,使用不同的亲本通过杂交选育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通常很小。如果品种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与使用授权品种作为父本或者母本杂交选育的杂交种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使用授权品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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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荷兰某公司、昆明某花园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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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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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即便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亦不因此而当然丧失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有关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仍可作为相关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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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酒泉市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某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被诉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权利人对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均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计算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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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重庆某果业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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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青海某大学诉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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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09-2-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被诉侵权种子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出售,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依据证据证实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被诉侵权人辩称不具有侵权故意的,负有反证义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授权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就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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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北京某种业公司诉卫东某种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情节、后果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期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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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北京某种业公司诉吴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责令采取灭活措施与赔偿损失均为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二者并非排斥适用的关系。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在效果上能够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生产侵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势必会挤占品种权人的市场空间,即便侵权繁殖材料因被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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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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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四川某公司诉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该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育种活动的继续,其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但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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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诉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多年生果树品种权人请求以给付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既有利于避免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果树种植的经济效益,应予肯定和鼓励。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一般可以考虑同时期的可比许可使用费情况,妥善平衡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和种植者合理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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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泸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人繁殖、销售同一被诉侵权品种行为在行政查处程序中形成的检验报告,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该行政执法中的检验报告与法院委托鉴定报告系针对不同批种子的检验而得出不同检验结论的,不能认为检验结论之间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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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13-2-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诉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获利计算,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侵权利润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贡献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部分亲本为授权品种,其他亲本不受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贡献率可以视情酌定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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