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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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 共 2 篇
行政·植物新品种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种业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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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植物新品种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黑龙江某种业公司诉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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