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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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
李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某诉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
李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
某娱乐传媒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