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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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终结执行」· 共 11 篇
国家赔偿·错误执行赔偿2025-15-4-

某思公司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案

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法院在该文书被撤销、变更前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据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3-17-5-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2024-17-5-

尚某与海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已按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3-17-5-

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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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4-17-5-

某资产公司与某石油公司执行监督案

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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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3-17-5-

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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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4-17-5-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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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4-17-5-

青岛某公司与无棣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所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分为两种类型: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完全结束,不得再次恢复或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撤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案件2024-17-5-

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

淳安县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案件2024-17-5-

鹿某阳与王某军执行实施案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执行和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进纠纷的妥善化解,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促进和谐、友善、诚信法治社会建设。

永昌县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错误执行赔偿

某思公司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案

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法院在该文书被撤销、变更前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据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