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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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共 3 篇
民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24-07-2-
李某环、刘某禧等诉北京华某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制在合理限度内。如果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无法预防、控制、避免第三人侵权事件的发生,则不能仅从主体地位的强弱考量而当然认定经营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24-07-2-
白某某诉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邢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当受害人在车站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第三人能够证明其行为系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可以认定该第三人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旅游服务机构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23-07-2-
韩某等诉河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认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考量因素一般包括: 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