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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泰州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朱某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的性质特点、安全规范要求等妥善管理经营、展示的货物商品,防范风险发生。经营者未按照行业安全规范要求履行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人对损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5-07-2-
泰州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朱某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的性质特点、安全规范要求等妥善管理经营、展示的货物商品,防范风险发生。经营者未按照行业安全规范要求履行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人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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