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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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僵局」· 共 5 篇
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24-08-2-
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亦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宜兴市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2025-08-2-
徐某骥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解散纠纷是股东在穷尽公司自治或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状况下的救济途径。而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困难、是否已经存在公司僵局是判断公司应否解散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当审慎适用公司解散这一使企业退出市场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司运营良好,自我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2012-18-2-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2023-08-2-
邢某等人诉威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由此虽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大股东压迫小股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判断公司应否解散,应当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
徐某骥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解散纠纷是股东在穷尽公司自治或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状况下的救济途径。而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困难、是否已经存在公司僵局是判断公司应否解散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当审慎适用公司解散这一使企业退出市场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司运营良好,自我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