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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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水污染」· 共 5 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19-18-2-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2024-11-2-

李某诉茌平某氧化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法释〔2020〕17号)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初步的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3-11-2-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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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4-11-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 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2023-11-2-

周某诉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扩大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可从是否具有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义务、采取防范措施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2. 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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