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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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财产混同」· 共 4 篇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2024-08-2-
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股东仅使用个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025-08-2-
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2024-17-5-
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同居关系纠纷2024-07-2-
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1.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