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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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作原因」· 共 3 篇
行政·行政确认2014-18-3-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确认2024-12-3-
西乌珠穆沁旗某车床加工部诉西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原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本单位利益从事非本人固定岗位(或所分配工种)的其他相关工作(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确认2024-12-3-
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的原因,亦应包括为单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要综合考虑职工受到伤害时“串岗”从事的相关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主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