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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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共 13 篇
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天津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分别持有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的合意,致使涉案品种不能继续生产,不仅损害双方各自的利益,也不符合国家粮食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促使已广为推广种植的涉案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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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某种苗北京公司诉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人与侵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约定,在性质上系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计算及确定方法,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该约定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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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以被诉侵权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记载推算侵权种子的产量,并以此确定侵权行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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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恒某种业公司诉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在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纠纷中,生产杂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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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敦煌某良种公司诉吉林某种业公司、桦甸某农资商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提供包装袋的主体明知接受包装袋的主体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散装种子经营资质,仍然向其提供包装袋,且对包装袋的使用不予监督管理的,该提供包装袋行为实质构成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放任,包装袋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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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林某诉福建某研究所、陆某、卢某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在合作育种过程中,如果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及早期培育者为新品种权的取得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参与了与其能力相当的育种活动,在合同未约定权属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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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对于当事人违反其与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约定的许可区域实施销售行为,应通过违约之诉追究违约责任,而不宜将超出约定区域销售的行为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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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5-13-2-

某种苗北京公司诉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人与侵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约定,在性质上系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计算及确定方法,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该约定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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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李某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品种审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而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原告仅依据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主张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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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许某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1.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与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并不必然归属同一主体,原则上不能仅凭特定品种权人拥有杂交种的品种权即反推该杂交种亲本的品种权也当然归其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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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07-2-

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诉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对于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的身份信息、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结合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进行综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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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5-13-2-

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行为人分装、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植物新品种为相同品种,其仅以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他人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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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2024-13-2-

天津某种业公司诉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将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售出的种子培育成种苗并对外销售,销售者没有利用该种苗再次进行生产、繁殖的,属于正当合法的商业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无证据证明用于培育种苗的种子来源于品种权人,将来源非法的种子培育成种苗生产、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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