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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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争点,做好法律法规释明工作,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留言板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某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
北京某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纠纷案
综合考量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设立目的,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因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应指通过现场检查确认企业不在登记的注册地或经营地经营,或者通过履行法定
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争点,做好法律法规释明工作,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
姚乙诉古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已经作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第三人具备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留言板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暨某等四人诉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某业主委员会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行政机关制作的会议纪要,只有在其直接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实际得到直接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可诉性。如果尚需有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作出后续的法律行为,会议纪要的内容才能得以实现,则后续得到直接实施的法律行为才是真正产生法律效果的可诉行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某电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证券监管活动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授权并经证监会批准,依照自律监管规则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等监管决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
浙江某甲公司诉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注重对企业公平竞争权、生产经营权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同时不得侵犯相关企业基于在先合同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权和信赖利益,除非相关合同已依法变
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肖某元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
胡某喜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企业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自主安排职工享受高于法定年休假标准的福利年休假,并非法定休假,两者不能混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基于尊重企业关于福利年休假安排的自主管理权,认定企业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排福利年休假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