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发路12号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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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中仅有部分被告被监禁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形,应当按照法律的其他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