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

按关键词浏览

标签「取回权」· 共 6 篇
民事·取回权纠纷2025-08-2-

张某光诉鹰潭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效力,因此,破产人在裁定受理破产前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即便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也已归该他人享有,不能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取回权纠纷2025-08-2-

成某芳、张某斌诉某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当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履约保证金”就加以认定,还应当审查针对该“履约保证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与其他资金是否独立区分、对履约保证金的控制权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否达到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2023-08-2-

某某公司诉宁夏某机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的两种实现方式,即取回标的物和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当出卖人主张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卖合同双方应就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3-08-2-

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某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8条的规定是建立在破产时,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只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管理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案涉标的物无法取回,如果破产申请受理时,标的物在事实上已经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取回权纠纷

张某光诉鹰潭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效力,因此,破产人在裁定受理破产前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即便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也已归该他人享有,不能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取回权纠纷

成某芳、张某斌诉某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当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履约保证金”就加以认定,还应当审查针对该“履约保证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与其他资金是否独立区分、对履约保证金的控制权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否达到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