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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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区别商品来源」· 共 2 篇
民事·仿冒纠纷2023-09-2-
李某某、漳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仿冒纠纷案
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不正当竞争纠纷2023-09-2-
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包装、装潢是包含商标标志在内的多重要素的整体,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