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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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共场所」· 共 4 篇
民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20-18-2-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0-18-2-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3-14-2-
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
北京互联网法院查看全文
刑事·强制猥亵、侮辱罪
王某炜强制猥亵案
对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当结合猥亵的身体部位、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害人的年龄、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等因素综合评判应否升档量刑。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情节较轻的,应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作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