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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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创造性」· 共 37 篇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上海某设备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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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中国某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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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包某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某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当结合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权利类型,考虑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本身的形状、构造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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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北京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第三人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面对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剂型改变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药典公开的将中药提取物制成颗粒剂的常规制法。片剂和颗粒剂均为中药领域常见剂型,在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 由制备方法所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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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南京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来源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特定的技术问题且该问题可以应用区别技术特征去解决,则可以初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结合启示,但有关发明构思存在显著差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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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四川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基于对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审查需要,引述了说明书中对发明目的、应用场景的介绍,是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合理方式,而不属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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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宁波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某公司、中国某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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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广州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以说明书、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避免将仅在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技术内容纳入权利要求,从而事实上修改权利要求。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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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医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固体有机药物大多存在多种晶型,在研究制备固态有机药物时,为获得符合药物生产和使用需要的晶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新晶型的筛选,且筛选新晶型通常可以借助常规技术手段来实现。尽管新晶型的制备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仅是制备出一种新的晶型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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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戴某良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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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制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 2.在判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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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某制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1.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合理预测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即使说明书中未记载足以证明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的实验数据,该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仍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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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医疗器械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医疗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涉针灸等中医药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尤其应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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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某基金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考虑作用机理特征;但作用机理导致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改变,或者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的改变系产生该作用机理的前提的,应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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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对于用参数表征的已知化学产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应当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已经关注到该参数及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的关联。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注意到相关参数及其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知晓调整该参数即可得到相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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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电气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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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以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而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因此,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协同和依存,整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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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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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纸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机械制造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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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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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遗传技术公司、某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断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可以考虑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但对于非经典生物电子等排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进行特定的基团替换,通常需要能够证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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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浙江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具有影响,则其通常对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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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深圳市恒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陈某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对象,以主题名称为起点,综合考虑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相近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近技术领域;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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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某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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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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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解释权利要求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用语作出符合发明目的、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不违常识且与发明的技术贡献相当的合乎逻辑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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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运用“三步法”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判时,在已认定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应当以专利说明书为依据,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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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瑞士某医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戴某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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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罗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1.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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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美国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互联网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某银行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广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适性的逻辑推演方法;基于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克服技术偏见、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获得商业成功等直接证据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则属于经验推定方法,两者都属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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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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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荷兰某医学中心、克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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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贝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对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应当予以审查,但补充实验数据只能作为进一步证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效果的补强性证据。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仅仅是声称或者断言,但缺乏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或者其他客观依据予以印证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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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郑州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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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郭某、姜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涉及物理学原理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评价时,应当区分物理学原理与其技术应用之间的不同,并充分考虑具体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而不是简单地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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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郭某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镇江某山源电热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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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5-13-3-

香港某大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可以综合考量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如果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相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的认识尚不成熟,则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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