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按关键词浏览
标签「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共 4 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4-10-2-
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按约定适用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3-10-2-
钦州某公司诉某航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4-10-2-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佛山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纪某剧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责条款类型灵活多样,其中也涉及到相对专业的保险词汇和概念,包括免赔额、免赔率、相对免赔、绝对免赔等。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
宁波海事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023-10-2-
大连某公司诉某财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船舶在长途转港过程中存在超越《海上客船适航证书》记载的特定航线航行以及驾驶人员未持有合格的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等严重超越适航条件的情形,导致船舶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