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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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第三人异议」· 共 3 篇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3-17-5-
上海某咨询公司与李某某、上虞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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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4-17-5-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与宣城市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5-17-5-
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
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