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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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横向垄断协议」· 共 8 篇
民事·垄断纠纷2023-18-2-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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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协议纠纷2023-13-2-

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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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协议纠纷2024-13-2-

进贤县温圳镇艺某幼儿园诉进贤县温圳镇六某幼儿园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主体违反反垄断法订立的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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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处罚2024-12-3-

施秉县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对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应当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除了“其他垄断协议”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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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协议纠纷2025-13-2-

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签订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协议,并通过联合上、下游经营者纵向实施抵制交易的行为,以保障和强化联合抵制交易这一反竞争效果实现的,其中的纵向安排是抵制交易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不影响对该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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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协议纠纷

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签订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协议,并通过联合上、下游经营者纵向实施抵制交易的行为,以保障和强化联合抵制交易这一反竞争效果实现的,其中的纵向安排是抵制交易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不影响对该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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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协议纠纷2023-13-2-

台州市某甲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某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某丙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十三家驾培单位、台州市某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1、被诉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涉案协议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不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前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所称积极的竞争效果或者经济社会效果;该协议为实现上述效果所必需,因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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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垄断纠纷2024-13-2-

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反垄断法语境下的轴辐协议,是由轴心经营者与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轮缘经营者分别达成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通过处于中心位置的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协调达成横向合谋,在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轴辐协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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