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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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优先购买权」· 共 4 篇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4-17-5-

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

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4-17-5-

王某英与魏某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执行标的即涉案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案外人以对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和认定案外人曾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异议和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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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监督案件2023-17-5-

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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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4-17-5-

黄某祥与黄某平等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