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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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不予受理」· 共 6 篇
民事·申请公司清算2024-08-2-
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案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2024-16-2-
某石化公司诉某供应站、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指的是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的内容。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说理部分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2024-16-2-
黄某甲与王某某、黄某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
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案诉讼存在,但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的,除客观上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正当事由存在外,属于其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应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4-17-5-
某传媒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解除查封措施,但在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后执行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案外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2023-08-2-
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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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2024-01-2-
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等诉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股东与公司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利益,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