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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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明显区别」· 共 3 篇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佛山市南海区万某五金工具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某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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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植物新品种相关行政案件2024-13-3-
某种业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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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2023-13-3-
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或者会关注产品外观的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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