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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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野生动物」· 共 5 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4-11-2-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某环境研究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3-11-2-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
东台市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3-11-2-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处罚2024-12-3-
某客运公司诉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1.运输、邮寄或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从事运输行为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当然包含于运输主体的范围之内,应当承担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补偿2023-11-3-
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种植水稻基本绝
东台市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