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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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影响评价」· 共 6 篇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19-18-2-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不履行XX职责2023-11-3-
吴某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对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相邻权人认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批复2023-11-3-
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人民法院在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环评内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许可2023-11-3-
夏某等4人诉原江苏省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评价行政许可相关案件中,应依法认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环评行政许可,未听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相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批复2023-11-3-
林某等51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案
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处罚2023-11-3-
某电子公司诉原山东省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环境影响评价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