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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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产品缺陷」· 共 6 篇
民事·产品责任纠纷

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汽车用户手册、销售公司等已经就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2024-10-2-

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药厂侵权责任纠纷案

1.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召回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境外生产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下,与境外生产商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因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产品责任纠纷

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认定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对该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产品责任纠纷2023-07-2-

朱某某诉某健康养生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关于产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险”的判定,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用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标示的性能是否具有合理期待的可能性;产品的结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内,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产品责任纠纷2025-07-2-

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汽车用户手册、销售公司等已经就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产品责任纠纷2025-07-2-

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认定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对该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