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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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共 4 篇
行政·商标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天津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应当具备显著性。在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构成及含义等情形后,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备显著性的,不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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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商标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某光学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由于商标审查受到时间、检索手段、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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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商标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深圳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由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无机会提交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为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通常不应当考虑与知名度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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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商标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诺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断英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以该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以标志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判断,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使用中能否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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