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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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4-18-2-

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

广州海事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4-10-2-

某轮驳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就拖驳运输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承拖方拖轮与被拖方驳船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所有或者经营的情况下,承托方拖轮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主张仅以拖轮船舶的吨位计算基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3-10-2-

浙江某船务公司、辽宁某石化公司诉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适用的船舶应当为该法第三条规定的海船。又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