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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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债务加入」· 共 12 篇
民事·合同纠纷2023-08-2-

宁波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顾某等合同纠纷案

1.地方金融组织与相对方虚构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使资金合理流出并回流的行为构成闭环交易。地方金融组织闭环交易通常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加以认定。其中,虚构的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为伪装行为自当无效;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业绩造假、隐藏

上海金融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2024-10-2-

揭东某行诉吴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第三人分期代为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借款及利息,但“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在没有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和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情况下,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合同纠纷2023-07-2-

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4-08-2-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在债务加入中,当债权人、债务人、加入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债务加入的《债务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后,加入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如果《债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仅从债权转让的规则和法律规定出发,无法正确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2024-08-2-

泰安某公司诉铁岭某公司、陈某、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是公司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明知且熟悉,股权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或者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2023-16-2-

王某诉某物权融资公司、刁某、张某、某物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保证合同纠纷2023-07-2-

贾某诉某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保证合同纠纷2023-07-2-

陈某诉北京某甲公司、马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差额补足承诺并无明确的法律性质,通常作为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交易所挂牌产品、委托理财等商事交易的增信措施,为金融产品提供信用保障。认定此类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全文,以还原当事人的本意为基础,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如通过条款文义可以判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2024-17-5-

某县信联社与吉林省某信公司、桦甸市某辰公司执行复议案

执行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加入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属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依法不得追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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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买卖合同纠纷D2025-161-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当前,房地产、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易发。为此,法院与工商联、司法局联合建立“法商互联”商事诉调对接机制,指导成立商会商事调解中心,通过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与行业资源优势,高效化解企业间经济纠纷,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

如皋市工商业联合会,如皋市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合同纠纷2023-10-2-

叶某某诉陈甲合同纠纷案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应以探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综合合同背景、目的、条款、履行情况等加以判断。存在通谋虚伪表示的,应根据隐藏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规则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合同纠纷2023-08-2-

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吉林省某公司、吴某合同纠纷案

到期债权质押中,债务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对于质押担保的债务加入,地位等同于出质人。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