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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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作场所」· 共 2 篇
行政·行政确认2014-18-3-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确认2023-12-3-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