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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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赔偿义务机关」· 共 3 篇
国家赔偿·二审无罪赔偿2025-15-4-
仇某洪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案
刑事强制措施发生在一审法院案件受理前,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但二审改判无罪的,应当适用后置吸收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即由原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无罪逮捕赔偿2024-15-4-
姬某某申请滑县人民法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1.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先后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逮捕,但最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请赔偿的,因审
滑县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国家赔偿·刑事赔偿2025-15-4-
李某知申请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刑事扣押国家赔偿案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省、市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属公安(分)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由设立该直属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