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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托运人」· 共 3 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某食品公司诉某航业公司、某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甲、某物流公司乙及某船务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一方当事人已穷尽证明责任提交证据、证据内容基本指向同一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若法院仍不能逻辑严密地认定案件事实,应将反驳该要件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转移至离案件事实更为接近、且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江西某家具公司诉地中海某航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记名提单流转后,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有权就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2.记名提单下,记名收货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提货的,提货人仅持有提单背面连续加盖印章的正本提单,不能构成记名收货人委托其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024-10-2-

深圳市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吉安某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是否属于“不能预见”,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二、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度存在差异,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要件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判断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