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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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无单放货」· 共 5 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某兰德公司诉地中海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主张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该条规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并举证证明其按照该法律,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且交付后已经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某配件公司诉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在无单放货纠纷中认定承运人责任时,应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查清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具体放货流程中所从事的具体行为,分别认定其是否符合无单放货构成要件。实际承运人在放货流程中无过错的,不应与契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4-10-2-

某银行诉某海运公司及某化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并不限于有收货意图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一般而言,以控制风险为目的、经合法转让持有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样享有该条所规定的要求无单放货承运人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其一,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存在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法律规定;其二,承运到港的货物已经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3-10-2-

福州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两承运公司与同一工作人员存在密切联系,公示备案的地址、邮箱、电话相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就出具发票、开具提单等事项存在高度关联,可以认定两公司相互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在海上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无法通过邮箱地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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