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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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标性使用」· 共 3 篇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人委托相关公司设计、大量印制被诉侵权标识标贴,并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该种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3-09-2-
耿某诉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对自身产品历史的正当宣传,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商标相关行政案件2023-09-3-
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余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描述性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