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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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给付」· 共 12 篇
行政·行政给付

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职工生前基于与配偶的共同意愿,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了冷冻胚胎,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孀通过合法途径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工亡时子女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工亡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

蒙阴县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5-12-3-

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在房屋存在过度频繁交易、交易价格异常、多次交易卖方代理人为同一人等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应当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对于交易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准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5-12-3-

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因未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进入劳动市场、为生存和工作需要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用工单位将承建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仍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已为前述聘用人员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在保期间发生工伤的聘用人员给付法定工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林某增诉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1.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 2.依法经仲裁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保险待遇案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5-12-3-

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补贴职责案

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4-12-3-

谭某华诉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仅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也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社保机构依法及时

云阳县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行政·行政给付2025-12-3-

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职工生前基于与配偶的共同意愿,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了冷冻胚胎,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孀通过合法途径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工亡时子女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工亡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