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王某、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联三调”机制化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不明“三联三调”机制行业专业学会参与化解

基本案情

王某、于某欲将其租赁的房屋改建为饭店,遂将改建及装修工程交由熟人丁某施工,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并约定价款为166万元。施工过程中,丁某轻信王某“不会少你钱的”口头承诺,在未办理书面变更情况下,根据王某口头指示,将合同范围内的亭台改建及装修变更为钢结构施工,且在合同范围外增加了部分项目。之后,王某、于某因不满施工进度,在未办理交接和结算手续的情况下即要求丁某撤场,双方遂发生纠纷。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于某支付工程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熟人,具有调解可能,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启动“三联三调”机制,委托建筑法学研究会开展先行调解,学会指派其会员中擅长此类纠纷的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并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深入梳理案情,归纳争议焦点。调解员第一时间查看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后,发现该案化解存在装修施工无图纸、增项无签证单、设计变更无手续、合同约定不明等多个难点。调解员发挥其扎实建设工程功底优势及熟知法律知识优势,准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厘清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案涉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后的价款确定问题。

其次,发挥专业优势,促推部分履行。围绕争议焦点,为确定工程造价,调解员当即指导当事人开展鉴定,由双方抓阄选定鉴定机构。为提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度,调解员在充分运用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基础上,还向土木建筑学会的技术专家征询意见,对鉴定报告进行细致详尽且通俗易懂的解读。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中的5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仅对剩余钢结构、增项的工程造价持有异议。王某、于某就达成共识部分,向丁某支付工程款988000元。

再次,依托鉴定优势,明晰工程余款。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中剩余钢结构、增项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的疑问,调解员会同双方当事人到案涉房屋开展现场勘验,还原装饰装修图纸,并邀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及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到场说明,耐心答疑解惑,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鉴定结果,成功确定了工程剩余价款。

最后,巧用调解方法,实质化解纠纷。确定工程剩余价款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进一步确定调解思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释法析理、援引类案判决等多种灵活方法,引导当事人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履行能力等因素,最终促成双方就剩余款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遍具有标的金额大、案情疑难复杂、专业性强、鉴定周期长、调解难度大等特点。本案系合同约定不明、无施工图纸、无书面手续、无结算的装饰装修疑难纠纷。为此,法院与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法学研究会、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三个单位建立“三联三调”机制,发挥学会专业优势以及“非诉调解+先行调解+庭后调解”三级递进调解机制,促推建工类纠纷优质高效、低成本化解。化解过程中,法院及时启动“三联三调”机制,与本地建筑法学研究会加强联动,由建筑法学研究会的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并借助建筑法学研究会调解员的建筑法学理论优势、土木建筑学会专家的技术优势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鉴定优势,进一步厘清当事人争议焦点,形成化解合力,不仅高效确定工程价款,也搭建了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促推纠纷实质化解,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质效。

处理结果

双方分两次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某共支付丁某工程款1208000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1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56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