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黄某、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层调解员联动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电动车碰撞赔偿金额人民调解基层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村民委员会的保洁员。2023年7月7日,丁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该村地段时,与黄某停放在该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丁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该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朱某收到材料后,发现丁某和黄某都是某村村民,虽存在矛盾纠纷,但毕竟同为乡亲,也有邻里之情,应以此为突破口,情法融合,调纷止争。调解员遂邀请镇政法委员葛某、镇矛调中心调解员周某及该村调解员姜某共同调解。考虑到此类纠纷多发易发,调解员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在该村党群服务中心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相比在法院调解,双方对本村的党群服务中心都较为熟悉,能降低抵触情绪,让沟通更顺利;另一方面也能以“接地气”的方式给村里其他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力协作,调解员朱某和政法委员葛某多角度释法说理,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调解员周某和姜某则充分发挥“知心共情”及“乡里乡亲”的语言、身份优势,为调解工作注入温情底色。朱某和葛某首先科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类似案例,帮助双方锚定争议焦点,即双方均对案涉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主要是对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其后周某和姜某以“家里人”的立场,设身处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突出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用情用心为当事人化解矛盾。 调解中,丁某确实因案涉交通事故支出较多费用,而黄某也因年纪大、收入微薄等原因无力承担赔偿,且黄某提出其系村保洁员,在工作中停放电动三轮车,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朱某从法律关系上分析,黄某系村民委员会聘请的保洁员,其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该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责任。黄某如有过错,村民委员会可以另行追偿。在调解员多方沟通下,村民委员会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积极向镇领导汇报,以尽快解决矛盾,丁某最终愿意退让一步,降低了赔偿金额,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双方丁某、黄某是同村人。因黄某生活拮据,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做实指导基层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方面熟悉村情、“知心共情”的优势,通过“说乡里话”、“做家里人”的方式,拉近彼此距离,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有效化解了村民之间纠纷,维护了邻里和谐。同时,将乡村普法融入个案调解,将调解从法庭搬到党群服务中心,通过“现场调解、村民旁听”的形式,让村民更好了解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获得村民一致好评,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该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所有损失共计65000元,丁某其他医疗费及其他所有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就案涉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向黄某、村委会主张赔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374-01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