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四步工作法”妥善化解离婚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万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万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双方结婚后,万某带着儿女来到杨某家中生活,共同出资对杨某家的房屋进行改扩建和装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沟通,多次发生言语争执及肢体冲突,村委会数次调解未成功。2024年9月,万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系重组家庭,矛盾冲突较大,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依托综治中心平台优势,会同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及人大代表等力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用“四步工作法”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第一步,挖掘问题症结,锁定调解靶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经走访了解得知,万某系甲乡村民,其前夫因意外去世后,留下一儿一女由万某抚养,万某经人介绍认识乙乡村民杨某后,便跟随杨某搬到乙乡生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对杨某婚前所建房屋进行装修及扩建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结婚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财产管理不明,杨某发现万某数次私下使用夫妻共同存款对其在甲乡的房屋进行翻修,且其子与杨某发生言语冲突,杨某遂心生芥蒂,感情日渐生疏。经询问,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步,搭建沟通桥梁,凝聚调解合力。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后,综治中心牵头法院、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及人大代表通过多次走访,并组织双方在综治中心调解室、村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多方调解员齐上阵,积极引导双方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促使双方知悉、明确问题所在。
第三步,情理法相结合,促成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因双方情绪激动,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和劝导。指导法官及司法所的调解员抓住争议焦点,从情与法角度利用“面对面”、“背对背”等调解方法为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以万某与杨某结婚后,万某户口并未迁入杨某处,万某在甲乡仍享有住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突破口,提出由双方各自享有户籍所在地房屋的所有权,再根据双方的建房投入并结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由杨某向万某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调解方案,双方对此表示认可。村委会及人大代表为双方日后生产生活想措施、谋办法,鼓励双方自主就业,发展养殖及种植产业,扩产增收,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第四步,案后跟踪回访,固成效暖民心。万某与杨某达成协议和平离婚后,法院会同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村委会开展案后跟踪回访,定期到两人家中了解现状。经回访了解到,甲乡村委会帮助万某进行庭园建设以及入户产业路修建;杨某亦在乙乡村委会的帮助下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财产分割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系重组家庭且矛盾较激烈,遂依托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优势,会同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及人大代表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采用“四步工作法”推进调解。通过多次走访了解案件情况和问题症结,搭建沟通桥梁明确问题所在,各方联动发力,“情理法”相结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调解过程中,派出所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劝导,安抚双方对抗情绪;指导法官及调解员抓住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并结合案件情况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和平离婚,避免矛盾激化;村委会及人大代表为双方日后生产生活想办法,帮助双方回归正常生产生活,助力双方改善经济条件,不仅解开“法结”,更消解“心结”,同时通过案后回访,确保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某与杨某自愿离婚,位于乙乡的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不参与万某在甲乡的财产分配,杨某向万某支付折价补偿款28725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7条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14-60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