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行业协会参与化解车辆损失价格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仲某驾驶于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的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仲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车辆损失价格产生争议。于某认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评估金额由某保险公司照价赔偿,并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某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意见的评估金额过高,并且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失鉴定的专业问题,同时邀请本地区汽车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疏导情绪、熟悉案情,做好前期调解准备。通过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损失确定问题。行业协会从专业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车辆具体损失情况及鉴定意见书,为车辆损失的确定提供专业指导。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微信、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耐心疏导情绪,劝导双方各退一步、互相理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深挖症结,对症施策,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调解员、行业协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掌握双方产生价格争议的深层原因。于某认可鉴定评估金额,因车辆受损严重,影响了于某的日常生活出行,因此索赔心情急切,要求某保险公司依鉴定结论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目前鉴定机构的评估金额高于预期,与市场价格不符,且部分零部件应当维修而非直接更换。面对双方意见分歧,调解员对症施策,决定组织“背对背”调解。行业协会从专业视角对某保险公司开展说服劝导。调解过程中,行业协会发现某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后排座椅饰板、车顶窗帘气囊及部分小零件的数量与价格存在疑惑,故结合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及实践经验,对汽车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为某保险公司答疑解惑。调解员与于某进行耐心沟通。调解员表示理解于某获得赔偿款的急切心情,并劝导于某作出适当让步、降低赔偿金额,这样有助于解决纠纷,快速获得赔偿款。 三是释法明理,开展“面对面”调解。为能够更好促推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安抚双方情绪,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对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问题,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鉴定报告系法院经于某申请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资质有效,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过程详细完整,是确定车辆损失合法有效的依据。 经过“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于某在鉴定费与施救费上作出让步,某保险公司也打开心结,理解于某车辆损失发生后给生活带来的不便,认可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同意提前支付赔偿款,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要旨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多发易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此类纠纷化解时,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车辆损失价值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案中,法院邀请汽车行业协会开展联合调解,行业协会发挥熟悉行业特点、行业规范及惯例的优势,对涉及的车辆维修及价值认定提供专业意见,借助“行业专家”优势,以“专家说理”辅助“调解员说法”,快速提出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调解方案;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从情、理、法角度劝导双方当事人,达到“1+1>2”的解纷效果,实现行业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于7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各项经济损失6766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23条、第6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33-11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