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四人与尤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驻院特邀调解员高效化解劳务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至8月,尤某雇佣于某等四人加盖厂房,双方约定房屋竣工后,尤某向于某等四人支付劳务费。四人按时完成了全部工作,经结算,尤某应向四人支付劳务费共计40000元,于2023年12月21日写下欠据,另附拖欠劳务费明细表,并保证年末结清上述欠款。后尤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于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尤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拖欠劳务费,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驻院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详细查看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欠据、劳务费明细表,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以及劳务费拖欠的具体情况。之后,向于某等人了解案件经过。经了解得知,尤某雇佣于某等人修建养鸡场厂房,于某等人按要求修建结束后,尤某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于某等人多次催要均未果,后尤某手机号暂停服务,至今联系不上。调解员根据上述情况,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实地走访。根据于某等人提供的信息,通过乡镇、村委会、村民组,联系尤某均未果,后调解员到村里走访,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尤某已改名,村里很少有人知道,最后在村民的帮助下与尤某取得联系。同时,调解员到涉案厂房实地走访,查看涉案厂房,并向周围村民了解涉案厂房相关情况。
二是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联系尤某、于某等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起初,尤某表示欠据上的签名和自己不是同一人,所以不存在拖欠于某等人劳务费的情况。调解员将于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及自己实地走访后了解到的情况向尤某展示,并向尤某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尤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改名的事实摆在面前,不能以改名逃避法律责任,并告知尤某拖欠劳务费的行为既侵犯了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的信誉受损,另外,从道德方面阐述,希望尤某可以换位思考,理解于某等人在外务工,生活不易,希望尤某积极践行承诺,作守信之人。
三是做通债务人家属工作,联合债务人家属共同化解。面对尤某抵抗情绪,调解员向其家属阐述拖欠劳务费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案件一旦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后带来的影响,希望家属帮忙做尤某的工作,让其在最短时间内给付劳务费,尽快化解纠纷。家属听后当场与调解员共同劝说尤某。经过调解员及家属的耐心劝说,尤某承认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也承认自己为了逃避责任才签的曾用名,并表示应做守信之人,会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双方最终就劳务费给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
裁判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纠纷,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用曾用名签下欠据,给纠纷化解增加了难度。本案中,特邀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深入了解案情,找寻债务人、查明真相。在调解过程中,面对尤某强硬抵抗态度以及企图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调解员“借力而行”,在耐心释法明理后,从侧面入手,向其家属释法明理,耐心阐述拖欠劳务费的违法行为及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获得尤某家属的充分认可后,借用其家属的力量共同劝说尤某,最后在调解员与尤某家属的共同劝说下,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有力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通过以案普法,让尤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主动承认错误,当场履行债务,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处理结果
于某等四人与尤某达成调解协议,尤某当场向于某等人给付拖欠的劳务费,于某等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53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