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与某燃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源头化解供用气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某燃气公司根据政府要求为居民伍某更换新的天然气表,计量方式由按方计量改为按单价计量。同时,将伍某旧表中结余的1990.2立方气按照当时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每立方1.76元)折算为3502.75元转移到新表中。2023年8月1日,当地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将居民用气价格进行上调(第一阶梯:每立方2.02元)。伍某认为,天然气涨价后,其表内金额却按照上涨的气价进行扣费,导致实际用气量减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与燃气公司交涉无果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因不满投诉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2日,伍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燃气公司返还其天然气差价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与伍某一样更换天然气表的用户多,影响范围广,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如不能统筹化解,可能引发衍生问题,为此,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多方合力促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综治中心入驻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听取意见。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多次拒绝协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此,综治中心牵头法院、街道、司法所成立调解小组,通知某燃气公司到综治中心现场调解。某燃气公司表示,伍某换表发生在调价前,且燃气公司已按照当时的销售价格进行折价,每年换表人数达5万户,如遇到涨价就要求补差价,会给燃气公司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
二是送法上门实质解纷。调解小组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某燃气公司在更换物联网燃气表时就天然气计量方式发生变更是否应向用户明确告知。因此,找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助力企业纾困的平衡点是本案的关键。之后,法院、街道及某燃气公司共同前往伍某家中,向伍某释明燃气公司落实惠民生保民生举措、燃气价格调整依据、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等相关政策规定,解答伍某疑问,并就地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指出,燃气公司应对换表行为导致供用气合同中计量方式等发生改变向用户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如燃气公司在换表之前没有告知用户将按照人民币计算天然气价格,则违反《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某燃气公司表示可以作出一定差价补偿,并将此次纠纷化解作为契机,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服务意识。伍某对燃气公司的工作表示理解,双方就天然气差价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三是完善机制源头预防纠纷。考虑到此事涉及众多天然气用户,法院建议某燃气公司完善管理、改进工作、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涉及天然气价格收费、计量方式等重要内容要尽到特别提示及说明义务。某燃气公司根据法院建议,进一步完善《燃气表改造确认单》等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从源头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此后未再出现因差价问题引发的纠纷。
裁判要旨
供用气合同纠纷具有公共性、长期性等特点,具有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广,且涉及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宜,社会关注度高,如不能有效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人民法庭、街道、司法所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化解工作。对某燃气公司调解意愿不高的情况,发挥政府职能单位作用,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其做好协商调解工作。法院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责,就某燃气公司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进行释明,并会同基层单位上门开展化解工作,不仅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做到“事心双结”,而且通过向某燃气公司提出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从源头预防化解潜在纠纷,回应了百姓民生关切,实现“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伍某与某燃气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燃气公司补偿伍某天然气差价4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649条、第65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95-62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