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继承纠纷调解案
入驻综治中心退休法官高效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何某育有2子(何某甲、何某乙)、2女(何某丙、何某丁)。2016年,何某立下遗嘱,内容为:某门市指定由何某甲继承,用于创建百年老店;某高层住宅及平房由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共同继承,按市场价平均分配;存款由何某自行支配,用于生活、医疗等,剩余部分由四位子女平均分配。何某立遗嘱时,四子女均在场见证并签字捺印。2021年何某因病离世。2023年,何某乙因遗产继承问题针对遗嘱中某高层住宅、平房及存款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未涉及本案中的门市,当时各方对案涉门市归属均无异议,法院依据遗嘱进行调解,处理了除案涉门市外的其他遗产。之后,何某甲希望将遗嘱中提到的门市变更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何某其他子女反对。为此,何某甲向当地综治中心寻求帮助,要求其他当事人协助进行财产变更。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认为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先行调解,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派入驻综治中心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该特邀调解员为法院退休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了解相关情况以及事情具体原因,并与入驻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诉求进行梳理后,认为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何某甲希望将遗嘱中提到的门市变更至自己名下,但遭到其他子女反对。
调解员先与何某甲进行电话沟通,安抚情绪,使其冷静下来,避免矛盾激化;之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通过前期工作,双方情绪稳定,调解员抓住有利时机,及时约双方当事人到综治中心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是营造良好调解氛围,让他们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理由,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何某乙、何某丙和何某丁三人表示不配合办理门市房产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继承人何某生前留下嘱托,某门市不能买卖,是要留给何某甲的长子,其孙子继承。何某乙等人担心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后,何某甲出卖该房屋。
调解员运用“以案释法+以理服人”的方法,先是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类似的涉及家庭继承纠纷案例,释法明理,同时用“亲情纽带”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他们加以教育和劝解。指出,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法律范畴问题,但血脉亲情是父母留给子女最珍贵的遗产,在协商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将财产争议转化为情感对立,父母最希望看到的是子女和睦相处。
在调解员耐心劝说引导下,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与何某甲就门市房产变更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裁判要旨
继承纠纷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分配、遗嘱效力等多方面问题,化解此类纠纷不止于“定分”,更重在“止争”,解开“心结”,修复亲属情感。综治中心受理纠纷后,积极引导先行调解,减少双方对抗冲突,同时,由入驻综治中心的退休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巧用沟通、调解方法,通过耐心倾听、换位思考等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强调“亲情纽带”的道德伦理和传统价值观,引用“血脉亲情”等言语进行劝说,利用血缘纽带化解对立情绪,引导矛盾双方向着家庭和睦的方向理性表达诉求,并在法律框架内指导双方协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家庭和睦关系。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人协助变更房产登记,并约定该房屋不可买卖,待何某甲百年后由何某甲长子继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30-39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