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谭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政协委员参与高效化解违建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冯某与谭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冯某住二楼,谭某住一楼。谭某在楼下露台搭建了一个雨棚,每到下雨时,嘈杂的雨声通过雨棚放大,噪音严重干扰了冯某的休息。而且,楼上飘落的垃圾常常堆积在雨棚上,既不卫生又影响环境美观,冯某的生活质量大打折扣。为此,冯某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公司虽多次劝说谭某拆除雨棚,但谭某始终不为所动。于是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拆除雨棚、恢复原状。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当事人为上下楼邻居关系,而且搭建的雨棚是否涉及违建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故委托“法院+政协”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工作室指派资历较深,从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且被聘为法院特邀调解员的政协委员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固定基本事实。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在驻院退休法官指导下,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一是谭某在露台搭建的雨棚是否合法;二是谭某搭建的雨棚是否实质影响冯某的生活质量,是否构成侵权。针对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决定到现场调查,并与法院工作人员一同赶赴现场,先在物业公司找到开发商设计的户型图,查明发现谭某搭建的雨棚不在楼盘设计范围内,后向相关部门查询雨棚是否有报建手续。调查后发现谭某搭建雨棚没有任何报建手续,属于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针对争议焦点二,调解员到现场发现雨棚顶部就位于冯某房间的窗口处,上面布满了落叶、零食袋等垃圾,无人清理,不但影响美观,时间久了还会发臭,而且在下雨天产生的噪音也会影响到冯某休息。
二是释法说理,促推达成和解。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先到谭某家里进行调解。谭某表示,该露台位于自己房子内,自己加建雨棚有何不可。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首先进行释法,指出私自搭建露台雨棚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范法的规定,执法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若逾期不拆除,将面临强制拆除的情况,并且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罚款等法律后果。期间,调解员列举类似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指出当事人拒不配合拆除违章建筑的,可能会付出更大代价。其次,又从楼上楼下邻居应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劝说谭某应及时拆除雨棚。同时,退休法官调解员进行清晰准确地释法,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因违章搭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谭某认识到自己私自搭建雨棚行为的不妥之处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于是表示主动拆除私自搭建的雨棚。
三是督促履行,兑现结果。在调解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谭某主动拆除了雨棚,恢复了露台原状。困扰冯某许久的问题仅用几天便得以彻底解决,冯某对这一结果表示十分满意,主动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楼下邻居违章建筑引发的相邻纠纷。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托与多个行政单位建立的多元解纷机制,根据纠纷情况,精准分流给专业调解员,提高纠纷化解的专业性。本案涉及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属于城管部门的职权范围,鉴于政协委员覆盖各行各业,法院依托与政协建立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委托城管部门的政协委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结合其承担的城管职能,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现场走访勘查查明事实,同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与群众联系密切、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通过与退休法官一起开展释法明理,多角度释明违章建筑的危害后果,促使谭某认识到错误,主动拆除雨棚,不仅实质化解纠纷,也通过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和谐邻里关系。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谭某主动拆除雨棚。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第288条、第2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53-47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